没有业委会的小区业主决定共同事项由谁主持-谢万扬律师|法行宝
2025-03-14 房产纠纷

在没有业委会的小区,业主决定共同事项应由业主共同推选出的召集人或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进行。具体分析如下:

一. 没有业委会时业主共同事项的决定方式

  1. 业主共同推选召集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业主大会会议可以由业主自行召集,但应当提前通知全体业主,并告知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没有业委会的情况下,业主可以共同推选出一名或多名召集人,由这些召集人负责组织业主大会会议,讨论并决定共同事项。
  2.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如果小区未能成立业委会,或者业委会无法履行职责,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应业主请求,组织业主进行共同事项的决定。这通常是在业主自行组织存在困难或争议时的一种备选方案。

二. 实际操作中的考虑

  • 例如,在某小区,由于种种原因未能成立业委会,但小区内需要就某项重大维修事项进行决策。此时,业主们可以协商推选出一名公信力较强、组织能力较好的业主作为召集人,负责召集业主大会并主持讨论。如果推选过程存在困难或争议,业主们也可以向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寻求帮助,由其组织业主进行决策。

我建议,在没有业委会的情况下,业主们应积极协商并推选出合适的召集人,或者寻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帮助,以确保小区共同事项能够得到有效、有序的讨论和决定。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