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受贿人没有为行贿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是否影响罪名的成立-孙能能律师|法行宝
2025-07-18 刑事辩护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受贿人没有为行贿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并不影响罪名的成立。以下是对此结论的详细阐述: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1. 主体条件:

    • 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
    •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其近亲属、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
  2. 行为条件:

    • 通过特定关系人的职务行为或利用其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 索取或收受请托人财物。
  3. 主观条件:

    • 行为人具有故意心态,明知自己是在利用影响力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财物。
  4. 数额及情节条件:

    • 索取或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一般标准为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或有其他较重情节。

对“没有为行贿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分析

在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行为人的核心行为是利用其影响力通过特定关系人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在此过程中索取或收受财物。即使受贿人最终没有为行贿人实际谋取到不正当利益,但只要其有利用影响力进行谋取的行为,并且收受了财物,就满足了该罪的构成要件。

换句话说,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并不要求实际谋取到不正当利益作为成立条件,而是关注行为人是否有利用影响力进行谋取的行为,以及是否收受了财物。因此,受贿人没有为行贿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并不影响罪名的成立。

法律后果

满足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将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该罪的刑罚包括有期徒刑、拘役、罚金以及没收财产等。

综上所述,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受贿人没有为行贿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并不影响罪名的成立。如果行为人利用其影响力通过特定关系人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了财物,就构成了该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