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受贿人没有为行贿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并不影响罪名的成立。以下是对此结论的详细阐述: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主体条件:
行为条件:
主观条件:
数额及情节条件:
对“没有为行贿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分析
在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行为人的核心行为是利用其影响力通过特定关系人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在此过程中索取或收受财物。即使受贿人最终没有为行贿人实际谋取到不正当利益,但只要其有利用影响力进行谋取的行为,并且收受了财物,就满足了该罪的构成要件。
换句话说,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并不要求实际谋取到不正当利益作为成立条件,而是关注行为人是否有利用影响力进行谋取的行为,以及是否收受了财物。因此,受贿人没有为行贿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并不影响罪名的成立。
法律后果
满足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将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该罪的刑罚包括有期徒刑、拘役、罚金以及没收财产等。
综上所述,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受贿人没有为行贿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并不影响罪名的成立。如果行为人利用其影响力通过特定关系人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了财物,就构成了该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