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 影响力受贿罪是否构成未遂-孟国栋律师|法行宝
2025-12-13 刑事辩护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确实存在未遂形态,以下从法律定义、构成要件及未遂的认定标准等角度为你详细分析:

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法律定义与构成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的规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

该罪的构成要件包括:

  1. 主体要件:犯罪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以及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
  2. 主观要件:行为人具有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利用的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仍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3. 客观要件:
    • 行为人利用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包括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
    • 为请托人谋取了不正当利益。不正当利益是指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帮助或者方便条件。
    • 索取或者收受了请托人的财物,且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
  4. 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未遂的认定标准

在刑法理论中,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犯罪形态。对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而言,未遂的认定主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1. 着手实行犯罪: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利用影响力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索取或收受财物的行为。这通常表现为行为人与请托人达成合意,开始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进行活动,或者已经收受了请托人的财物但尚未为请托人谋取到不正当利益。
  2. 未得逞: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如被及时发现、阻止,或者国家工作人员拒绝利用其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等,导致行为人未能成功索取或收受财物,或者虽然收受了财物但未能为请托人谋取到不正当利益。
  3. 意志以外的原因:这是区分未遂与中止的关键。未遂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而中止则是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在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意志以外的原因可能包括被请托人拒绝支付财物、国家工作人员拒绝利用其职务行为、被司法机关查处等。

三、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未遂的法律后果

对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未遂形态,虽然行为人未能成功索取或收受财物,或者虽然收受了财物但未能为请托人谋取到不正当利益,但其行为已经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具有社会危害性。因此,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具体量刑时,法院会综合考虑行为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态度等因素,确定最终的刑罚。

四、实际案例与法律分析

在实际案例中,如果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利用影响力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并索取了请托人的财物,但由于被请托人拒绝支付更多财物、国家工作人员拒绝利用其职务行为或被司法机关查处等原因而未能得逞,那么该行为就构成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未遂形态。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会根据行为人的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总结来说,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确实存在未遂形态。在认定未遂时,需要关注行为人是否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否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等因素。对于未遂犯,法院会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果你或你身边的人涉及此类问题,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为你提供更详细的法律分析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