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影响力受贿没有行贿人可以构成吗-吴勇波律师|法行宝
2025-07-26 刑事辩护

利用影响力受贿没有行贿人也可以构成,但这种情况通常会被视为未遂形态。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核心结论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核心在于特定主体(如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等)利用影响力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索取或收受财物。若没有行贿人,即没有实际财物的交付,但相关证据能够充分证明受贿者具有实施受贿的主观故意并且已经付诸实践(如提出了明确的受贿要求或实施了受贿的预备行为),则有可能被认定为受贿罪的未遂形态。

二、法律依据与解析

  1.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规定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其中明确指出,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利用其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收受请托人财物的,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2. 解析:

    • 犯罪主体:包括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等,这些主体具有利用影响力进行受贿的潜在可能性。
    • 客观行为:包括通过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利用其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索取或收受财物。若没有行贿人实际交付财物,但受贿者有明确的受贿意图和行为,则构成未遂。
    • 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损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正常的社会秩序,仍然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即具有直接故意。

三、实际案例与应用

在实际案例中,若行为人(如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向请托人提出了明确的受贿要求,但请托人并未实际交付财物,或者行为人实施了受贿的预备行为(如与请托人协商受贿事宜、准备受贿工具等),但由于某种原因(如请托人反悔、被查处等)未能实际收到财物,这种情况下,行为人仍有可能被认定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未遂形态。

四、法律建议

对于涉嫌利用影响力受贿的行为,无论是否有行贿人的实际参与,都应严肃对待。若您或您身边的人面临此类问题,建议尽快咨询专业律师,以便准确了解法律风险和应对策略。同时,也应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关系密切人的监督和管理,防止他们利用影响力进行违法犯罪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