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主体要件:
-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并非国家工作人员本身,而是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如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情妇(夫)等,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以及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这些主体利用其与国家工作人员的特殊关系,通过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主观要件:
-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利用的是与国家工作人员的密切关系所形成的影响力,也明知这种行为会侵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仍然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同时,行为人必须具有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这是构成此罪的重要主观要素。
客观要件:
- 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这里的不正当利益,既包括非法利益,也包括违背政策、规章、制度而得到的利益。行为人可能实施了直接或间接的请托行为,如向国家工作人员提出请托事项、转达请托人的要求等。
- 此外,行为人还必须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这是此罪的又一重要客观要素。财物的形式可以是多样的,包括金钱、物品、财产性利益等。
客体要件:
- 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以及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破坏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公正性和廉洁性,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声誉和形象,因此,此罪的保护客体具有双重性。
在具体案件中,判断是否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需要综合考虑上述四个要件。例如,如果某人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明知某企业希望获得不正当利益,而利用自己与该国家工作人员的密切关系,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向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打招呼、说情等方式,为该企业谋取了不正当利益,并从中收受了该企业的财物,那么该人的行为就可能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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