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影响力受贿是否以实际获取贿赂财物为要件-孙志远律师|法行宝
2025-07-08 刑事辩护

利用影响力受贿并不以实际获取贿赂财物为要件,但索取或收受财物是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以下是对此结论的详细解释:

一、法律条文解读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从这一法律条文中可以看出,索取或收受财物是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必要条件之一。

二、构成要件分析

  1.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2. 客观要件:表现为关系密切人通过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索取或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这里明确提到了“索取或收受财物”的行为要素。

  3. 主体要件: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包括近亲属、情人、长期合作伙伴等。

  4. 主观要件:主观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在利用影响力进行受贿,并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三、实际获取财物与构成犯罪的关系

虽然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要求有索取或收受财物的行为,但并不以实际获取到财物为构成犯罪的要件。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索取或收受财物的行为,且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就构成了犯罪。至于是否实际获取到财物,只是量刑时考虑的一个因素。

四、法律建议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行为人被指控犯有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即使其尚未实际获取到财物,但只要能够证明其有索取或收受财物的行为,且符合其他构成要件,就可能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建议行为人务必遵守法律法规,不要利用自己的影响力或关系网进行不正当的交易或谋取私利。

综上所述,利用影响力受贿并不以实际获取贿赂财物为要件,但索取或收受财物是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在司法实践中,应严格依据法律法规进行认定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