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认定,主要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职权,以及与这些职权相关的便利条件来实施受贿行为。具体来说:
利用职权范围内的便利:这包括利用在自己职权范围内主管、负责或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所形成的便利条件,如采购权、销售权、审批权等。例如,公司销售人员利用负责销售业务的职务便利,收受客户贿赂后,为客户在产品销售上提供便利。
利用职务或工作带来的便利:这指的是因工作关系熟悉业务流程、掌握商业秘密等,进而为行贿人谋取利益。这种便利并非直接来源于具体的职权,而是与职务或工作紧密相关,使得行为人能够利用这些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贿赂。
在认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时,需要明确以下几点:
综上所述,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职权范围、工作便利以及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只要行为人基于自己的职务身份实施了受贿行为,并为他人谋取了利益,就可能符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