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利用职务之便 如何认定-张孝全律师|法行宝
2026-04-13 刑事辩护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中“利用职务之便”的认定,主要依据行为人是否利用了其职务范围内的权力或与之相关的便利条件来为他人谋取利益。 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解析:

一、利用职务之便的具体含义

  1. 职权范围内:

    • 行为人直接利用其职务所享有的权力,如采购、销售、管理等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例如,某公司采购经理利用负责采购的职务便利,优先选择给予其回扣的供应商,并从中收受财物,即属于利用职权范围内的便利。
  2. 与职务相关:

    • 即使不是直接的职权行为,但借助职务影响力为他人提供帮助也构成利用职务便利。例如,某公司部门经理利用其在公司内部的影响力,为供应商在业务拓展上提供便利,并收受供应商给予的财物,同样构成利用职务之便。

二、认定利用职务之便的关键要素

  1. 职务的存在:

    • 行为人必须具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的身份,且该职务与受贿行为存在关联性。若行为人无任何职务或职务与受贿行为无关,则不构成利用职务之便。
  2. 职务便利的利用:

    • 行为人必须实际利用了其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这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中的任一阶段。即使未实际谋取到利益,也不影响利用职务便利的认定。
  3. 主观故意:

    • 行为人必须明知自己利用职务便利接受或索取贿赂是违法的,仍故意为之,目的是为他人谋取利益。过失不构成此罪。

三、司法实践中的认定要点

  1. 区分合法行为与受贿行为:

    • 要区分正常的劳务报酬、佣金等合法收入与受贿行为。若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人员接受的是合理的劳务报酬、佣金等,且这些收入公开、符合公司规定和商业惯例,则不构成受贿罪。
  2. 区分此罪与彼罪:

    • 主要是区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受贿罪。关键在于犯罪主体的不同。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若受贿则按受贿罪定罪处罚。
  3. 数额及情节考量:

    •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认定为“数额较大”。此外,多次索贿、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社会影响恶劣等情节,即使数额未达标准,也可能构成犯罪。

四、实例分析

以某公司采购经理为例,其利用负责采购的职务便利,优先选择给予其回扣的供应商,并从中收受财物。在此案例中,采购经理的行为明显利用了其职务范围内的权力为他人谋取利益,且主观上具有故意,因此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五、法律建议

  1. 增强法律意识:

    • 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增强法律意识,明确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的行为是违法的。
  2. 完善内部管理:

    • 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应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加强对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和管理,防止受贿行为的发生。
  3. 及时咨询律师:

    • 若涉及此类问题或存在相关风险,建议及时向我咨询,以便获取专业的法律意见和帮助。

综上所述,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中“利用职务之便”的认定需综合考虑行为人的职务身份、职务便利的利用、主观故意以及数额及情节等因素。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