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工受贿罪,也即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认定,是一个涉及多个方面的复杂问题。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解答:
一、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中“职务便利”的定义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中的“职务便利”,主要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组织、领导、监管、主管、经管、负责某项工作的便利条件。这种便利条件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但必须是与行为人的职务紧密相关的。
二、“职务便利”的具体表现形式
利用本人职务上的直接便利:
- 行为人直接利用自己在职务上主管、负责、承办某项工作的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例如,一个企业的销售经理利用自己负责销售业务的职权,为某供应商提供特殊照顾,并收受该供应商的好处费。
利用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人员的职权:
- 行为人虽然不直接拥有某项职权,但能够通过其职务上的影响力,利用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人员的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例如,一个部门经理通过指示下属员工为某客户提供优惠条件,并收受该客户的贿赂。
通过非自己主管的下级部门人员的职务谋利:
- 行为人担任领导职务,虽然不直接主管某个下级部门,但能够通过其领导身份所产生的影响力,通过该下级部门人员的职务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例如,一个公司总经理通过其下属部门经理的职务,为某供应商提供便利,并收受该供应商的贿赂。
三、“职务便利”的认定要点
强调公务性:
-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中的“职务便利”必须强调公务性,即必须是与行为人的职务活动紧密相关的便利条件。单纯的劳务活动或利用工作上的其他便利(如熟悉工作环境、便于出入工作场所等)不构成职务便利。
排除劳务活动:
- 劳务活动通常指的是那些不涉及组织、领导、监管、管理等职能的活动。在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中,单纯的劳务活动不构成职务便利。例如,一个企业的清洁工利用打扫卫生的机会偷拿单位财物,这不属于利用职务便利,而可能构成盗窃或其他犯罪。
考虑行为人的职务影响力:
- 在认定职务便利时,需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职务、职责以及其在单位中的地位和影响力。行为人是否能够通过其职务上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判断其是否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关键。
四、实例分析
以国有供电公司职工夏某某为例,其负责电表抄表、电费回收、追收等工作。这些工作属于不具备职权内容的劳务活动。当夏某某发现并包庇水库主任钱某某以倒拨电表方式窃电,并收受钱某某所送的“好处费”时,其行为不构成受贿,而应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认定。这是因为夏某某的行为虽然与其工作有关,但并不涉及其职务上的主管、负责或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而是利用了其劳务活动的便利条件。
综上所述,非工受贿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认定是一个复杂而细致的问题。在实务操作中,需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职务、职责、影响力以及行为的具体情况和性质,以确保准确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