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中职务便利的认定-徐晓鹏律师|法行宝
2025-12-24 刑事辩护

在受贿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核心构成要件,它指的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自己职务范围内的权力或地位,直接或间接地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的行为。以下是对这一要素的详细解析: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基本含义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主管、负责或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条件。这既包括直接利用本人的职权,也包括利用与本人职权或地位相关联的制约关系,以及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具体表现形式

  1. 直接利用本人职务权限:

    • 行为人直接运用自己职务上的具体权力,如审批权、决定权等,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例如,负责项目审批的工作人员利用审批权为请托人提供项目审批方面的帮助,并收受财物。
  2. 利用与职务相关的便利条件:

    • 行为人虽不直接负责某业务,但利用对下属的指挥、管理关系,示意下属为请托人提供方便,并收受财物。例如,单位领导示意下属为请托人提供某种便利,并收受请托人的财物。
    • 行为人虽不具体经办某项事务,但因其在单位中的地位和人际关系,能对相关人员施加影响,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例如,某部门负责人利用其在单位中的威望和人际关系,为请托人牵线搭桥,促成合作,并收受财物。
  3. 利用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斡旋受贿):

    • 行为人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索取或收受财物。例如,甲市局长利用其与乙市局长的工作联系,请求乙市局长为请托人提供帮助,并收受财物。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认定要点

  1. 职权相关性:

    • 行为人利用的便利条件必须与其职权或地位有关。如果行为人利用的便利条件与其职权或地位无关,则不构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例如,行为人利用私人关系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未利用其职务便利,则不构成受贿罪。
  2. 谋取利益的不正当性:

    • 行为人利用职权或地位为请托人谋取的利益必须是不正当的。如果谋取的是正当利益,即使利用了职权或地位,也不构成受贿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例如,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办理了合法手续,并未收受财物,则不构成受贿罪。
  3. 主观故意:

    • 行为人必须具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故意。如果行为人没有这种故意,即使客观上利用了职权或地位,也不构成受贿罪。例如,行为人因疏忽大意而未能阻止他人利用其职务便利谋取利益,并未收受财物,则不构成受贿罪。

四、实际案例中的认定

在实际案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认定可能较为复杂,需结合具体案情和证据综合判断。例如,在某起受贿案中,被告人张某在担任某单位领导期间,利用其负责项目审批的职权,为请托人李某的项目提供了帮助,并收受了李某的财物。在本案中,张某直接利用其职权为李某谋取利益,并收受了财物,符合受贿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构成要件。

五、法律警示

对于国家工作人员而言,务必时刻保持清醒头脑,坚守职业道德和法律底线,切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一旦触犯法律,必将受到严厉制裁。同时,对于请托人而言,也应遵守法律法规,不要试图通过不正当手段谋取利益,以免陷入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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