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属于教唆未遂,而属于教唆成功,甲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的教唆犯。具体分析如下:
一. 教唆未遂与教唆成功的区分
教唆未遂:是指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教唆行为未得逞的情况。例如,甲教唆乙去盗窃,但乙并未实施盗窃行为,此时甲构成教唆未遂。
教唆成功:是指被教唆的人实施了被教唆的罪,教唆行为得逞的情况。在本题中,甲教唆乙去伤害丙,乙虽然实施了伤害行为,但结果却将丙杀死,这并不影响教唆犯的成立,只是教唆犯的结果超出了甲的预期。
二. 本案的具体分析
甲的教唆行为:甲教唆乙去伤害丙,这是甲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
乙的实施行为:乙在甲的教唆下,实施了伤害丙的行为,但结果导致丙的死亡。乙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甲的刑事责任:由于甲的教唆行为导致了乙实施犯罪行为,且乙的犯罪行为与甲的教唆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因此甲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的教唆犯。虽然乙的犯罪结果超出了甲的预期,但这并不影响甲的教唆犯的成立。
综上所述,甲的行为不属于教唆未遂,而是教唆成功,甲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的教唆犯。我的观点是,甲应当对其教唆行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