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予调查处理由谁决定”的问题,这实际上涉及多个法律领域和不同的决定机关。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全面分析:
结论前置:不予调查处理的决定由具有相应职权的机关或部门作出,具体取决于案件的性质和所属的法律领域。
治安管理领域:
- 在治安管理领域,若公安机关在接报案后发现案件没有违法事实、违法行为已过追究时效、违法嫌疑人死亡或其他需要终止调查的情形,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公安机关可以决定终止调查,即不予调查处理。这一决定由公安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以上负责人批准。
民事纠纷领域:
- 在民事纠纷领域,若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但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如原告不适格、无明确被告、诉讼请求不具体或不属于法院管辖),法院将裁定不予受理,这也是一种不予调查处理的形式。这一决定由法院作出。
劳动争议领域:
- 在劳动争议领域,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但申请不符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条规定的受理条件(如不属于争议范围、无明确请求和理由、超过法定时效或不属于管辖范围),仲裁委员会将决定不予受理,即不予调查处理。
其他特殊情形:
- 在某些特殊情形下,如涉及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时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也将不予处罚,这同样可以视为一种不予调查处理的决定。
综上所述,不予调查处理的决定由具有相应职权的机关或部门根据案件的性质和所属的法律领域作出。当事人若对不予调查处理的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采取其他合法的救济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果你在这方面有具体的法律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