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未约定工资时的处理原则及判决书示例
一、劳动合同未约定工资的处理原则
协商补充约定: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
- 双方应就工资数额、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进行明确,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适用集体合同规定:
- 若存在集体合同且对劳动报酬有明确规定,则劳动者的工资应按照集体合同的相关标准执行。
实行同工同酬原则:
- 在无集体合同或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且用人单位存在相同或相近岗位的情况下,应实行同工同酬原则。
- 劳动者可以比较本单位相同或相近岗位的薪资水平,来主张自己的薪资待遇。
参照国家有关规定:
- 若上述方式均无法确定工资,则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最低工资标准,来确定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二、劳动合同未约定工资的判决书示例
(案例来源:中国法院2013年度案例 13 劳动纠纷 被告 原告 刘红坤)
案件基本信息:
- 原告:刘红坤
- 被告:沈阳兴运(集团)北国园艺博览客运有限公司
案件焦点:
- 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未明确约定工资标准,应按何种标准计算工资。
- 被告单位经营性质特殊,节假日和公休日更加繁忙,原告主张在放假期间应按正常标准支付工资是否有依据。
法院裁判要旨:
- 原告调人被告单位工作,双方虽然签订了劳动合同书,但未明确约定工资标准。现原告主张月工资为950元,被告主张为900元,参照被告单位其它职工的工资标准,应确定为950元。
- 双方均认可原告的上班时间是每年4月底到10月末,其它时间放假。被告单位根据单位的特殊经营性质,在放假期间没有经营收入,无法支付全额工资,只能按照一定比例给付员工生活费,并且已通过会议纪要的形式通知员工,原告对此也是明知的。因此,原告要求支付放假期间全额工资的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 从被告提供的工资明细表中可以看出,原告正常上班时的工资收入高于双方认可的工资,应视为被告以绩效工资、岗位工资的形式向原告支付了部分加班费。
判决结果:
- 被告沈阳兴运(集团)北国园艺博览客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3日内支付原告拖欠的假日加班费348元。
- 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 本案处理重点首先是工资标准,虽然劳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但被告通过开会的形式已向全体员工公布各岗位的工资标准,因此原告的工资应按同岗位其他员工的工资标准确认。
- 被告单位因经营性质特殊,放假期间无法支付全额工资,但已通过会议纪要的形式通知员工,符合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总结:
在劳动合同未约定工资的情况下,法院会依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综合考虑双方的主张和证据,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处理此类争议时,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并积极配合法院的调查和审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