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以促销商品不给退货侵犯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具体分析如下:
一. 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此条款也列出了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类型,如消费者定作的商品、鲜活易腐的商品等。促销商品并不属于这些例外情况。
二. 法律分析
促销商品仍需遵守退货规定:商家以促销为由拒绝退货,实际上是在规避其应尽的法律责任。促销商品,作为商家的一种销售策略,并不改变商品本身的性质,也不应成为拒绝退货的借口。
消费者权利不受侵害: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后,有权在商品不符合质量要求或存在其他问题时要求退货。商家的促销行为不应成为剥夺消费者这一权利的理由。
综上所述,商家以促销商品不给退货是侵犯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消费者在遇到此类情况时,可以依法要求商家履行退货义务,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