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相对人权利义务 不产生实际 影响的行为是否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李肖峰律师|法行宝
2025-07-16 行政纠纷

对相对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首先,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限于能够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的行政行为。如果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未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未侵犯其合法权益,则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

其次,从实际案例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裁定中也明确指出了这一点。例如,在张志成与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张志成提出复议申请所指向的行为是小白楼街道作出的《处罚告知书》,该告知书属于过程性行为,并不对张志成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因此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综上所述,对相对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因此不能申请行政复议。如果您对此类问题有进一步的疑问或需要更详细的法律解答,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