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犯罪判处罚金存在的问题-韦端宁律师|法行宝
2025-07-13 刑事辩护

单位犯罪判处罚金存在的问题确实是一个复杂且值得深入探讨的话题。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罚金刑的承担主体与双罚制的问题

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采取的是以双罚制为原则,以单罚制为例外的处罚模式。在双罚制下,既处罚单位本身,又处罚单位内部的相关责任人员。然而,这种制度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些问题:

  1. 责任人员罚金刑的适用标准不统一:

    • 现行立法对单位犯罪中责任人员的罚金刑适用没有统一的标准。有些条文规定对责任人员并处罚金,有些则没有。这种不一致性有损立法的科学性和严谨性。
    • 同时,对单位责任人员判处自由刑的同时处以罚金,可能引发刑法公正性的问题。因为单位犯罪的违法利益归单位所有,由单位承担经济惩罚的法律后果更为合理。对责任人员同时判处罚金,可能会使其承担的刑事责任过重,不符合刑法的公正性要求。
  2. 单位与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界限模糊:

    • 单位犯罪是基于单位意志、为了单位利益而实施的一种犯罪,其刑事责任具有整体性的特点。单位责任人员是单位意志的执行者,其意志受到单位意志的左右。
    • 因此,在单位犯罪中,犯罪主体应是单位这一整体,单位责任人员并不是独立的、完整的犯罪主体。对单位和责任人员同时适用罚金,可能不符合刑法学原理中关于刑事责任分担的原则。

二、罚金数额的裁量依据与问题

罚金数额的确定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考虑多种因素。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以下问题:

  1. 裁量标准不明确:

    • 我国刑法对罚金数额的裁量没有明确的规定,导致法官在裁量时缺乏统一的标准。
    • 这可能导致不同法院、不同法官对类似案件的罚金数额裁量存在较大的差异,影响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2. 未充分考虑单位经济状况:

    • 在确定罚金数额时,虽然理论上应考虑单位的经济状况,但实际操作中往往难以做到。
    • 这可能导致罚金数额过高或过低,无法真正起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作用。过高的罚金可能导致单位破产,过低的罚金则可能无法起到震慑作用。

三、建议与改进方向

针对上述问题,提出以下建议和改进方向:

  1. 统一责任人员罚金刑的适用标准:

    • 立法机关应尽快修订相关法律,统一单位犯罪中责任人员罚金刑的适用标准。
    • 对于实行双罚制的单位犯罪,建议只对单位判处罚金,对责任人员则只适用自由刑,不再适用罚金刑。
  2. 明确罚金数额的裁量标准:

    • 立法机关应明确规定罚金数额的裁量标准,包括犯罪情节、单位经济状况、违法所得数额等因素的考量方法和权重。
    • 同时,应建立罚金数额的裁量机制,确保法官在裁量时有章可循、有据可依。
  3. 充分考虑单位经济状况:

    • 在确定罚金数额时,应充分考虑单位的经济状况,确保罚金既具有惩罚性又不致单位破产。
    • 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做法,如设立专门的机构或委员会来评估单位的经济状况,并为法官提供裁量建议。
  4. 加强罚金刑的执行与监督:

    • 法院应加强对罚金刑执行的监督和管理,确保罚金能够按时、足额缴纳。
    • 对于拒不缴纳罚金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单位犯罪判处罚金存在的问题涉及多个方面,需要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来加以解决。通过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裁量标准、充分考虑单位经济状况以及加强执行与监督等措施,我们可以更好地发挥罚金刑在惩罚和预防单位犯罪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