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批准的行为 被告是谁-李宁律师|法行宝
2025-07-13 合同纠纷

在合同纠纷中,关于“经批准的行为的被告是谁”这一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8〕1号)第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不服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

这里有几个关键点需要明确:

  1. “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行政行为”:这里的“批准”应作广义理解,不仅包括经上级机关批准,还包括经上级机关同意或认可,以及下级机关根据上级机关对其请示所作的批复等情形。

  2. “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这是指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

  3. “署名的机关为被告”:具体指的是,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签署的是哪个机关的名称,加盖的是哪个机关的印章,那个机关就是被告。

举个例子来说,如果某公司申请某项行政许可,该许可需要经过上级行政机关的批准,而最终颁发的许可证书上署名的是下级行政机关,并加盖了下级行政机关的印章,那么,在该公司不服该行政许可行为而提起诉讼时,被告就应该是这个下级行政机关,而不是上级行政机关。

综上所述,确定“经批准的行为的被告”时,应依据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的署名和盖章来确定。如果你在实际操作中遇到类似问题,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根据你的具体情况提供更详细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