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开的发票没有缴税导致无法抵扣造成损失的判例-黄科杰律师|法行宝
2025-07-12 经济纠纷

关于您提出的“对方开的发票没有缴税导致无法抵扣造成损失的判例”问题,我为您整理了以下信息:

核心结论:

在实务中,如果销售方开具的发票未缴税导致购买方无法抵扣税额,从而造成损失,销售方通常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具体判例分析:

以“中国石油集团渤海石油装备制造有限公司辽河热采机械制造分公司与盘锦四通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7)辽74民终112号)为例,该案中:

  1. 案情概述:

    • 辽河石油勘探局总机械厂(后变更为中国石油集团渤海石油装备制造有限公司辽河热采机械制造分公司)与盘锦四通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了两份买卖合同,总金额为880万元(含税价)。
    • 辽河石油勘探局总机械厂开具了辽宁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四通公司未能在抵扣期限内完成抵扣,导致无法抵扣税额损失1278632.47元。
  2. 法院观点:

    • 一审法院认为,热采机械公司未能全面、恰当地履行交付增值税发票的义务,构成违约并存在过错,应赔偿四通公司税款损失1278632.47元。
    • 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认为热采机械公司欠四通公司发票,应当履行向四通公司交付票据义务,且未能证明其已经完成交付发票义务,故对四通公司提出的反诉主张热采机械公司赔偿其不能抵扣税额损失予以支持。

法律背景与依据:

  •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这其中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也明确了“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主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等。

法律建议:

  1. 合同明确约定: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双方应明确约定发票的开具、交付时间以及因发票问题导致的损失赔偿责任,以预防类似纠纷的发生。
  2. 及时沟通处理:如果遇到发票未缴税或无法抵扣的问题,双方应及时沟通并寻求解决方案,以避免损失扩大。
  3. 法律维权:如果因发票问题导致损失,受损方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希望以上分析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进一步的法律问题或需要更详细的咨询,请随时向我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