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门负责人不可以担任工会委员。以下是对此结论的详细解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及相关规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其独立性和代表性至关重要。为了确保工会的独立性和代表性,现有规定明确要求工会主席不能由企业行政负责人(含行政副职)、合伙人及其近亲属、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以及外籍职工担任。这一规定同样适用于工会委员的选拔,即人事部门负责人作为企业行政负责人的一部分,是不适宜担任工会委员的。
从法律角度来看,工会组织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同的行为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这是基于工会已真实、自愿、合法存在的前提。若允许人事部门负责人担任工会委员,可能会引发工会独立性和公正性的质疑,进而影响工会职能的有效发挥。
综上所述,人事部门负责人由于其特定的身份和职责,不宜担任工会委员。如有任何关于公司法务或劳动法律方面的问题,欢迎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