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在协会兼职,主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及相关的党纪法规。具体来说:
违反《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
- 根据《公务员法》第42条和第44条,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公职人员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在协会兼职,或者领取兼职报酬,均违反了这一规定。
违反党纪法规:
-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94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将受到党纪处分。这进一步强调了公职人员在社会组织兼职的纪律要求。
其他相关规定:
- 此外,还有诸如《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等文件,也对公职人员在社会组织的兼职行为进行了规范。这些文件明确要求,在职公务员不得兼任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县级以上机关部门的在职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不得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等。
综上所述,公职人员在协会兼职违反了《公务员法》关于兼职的规定,以及党纪法规中关于公职人员兼职的纪律要求。这种行为不仅可能损害公职人员的形象,还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因此应当严格禁止。如果有公职人员存在此类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