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需要先复议再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申请人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一规定明确了行政复议前置的情形,即对于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应当先通过行政复议途径寻求救济。
举例来说,如果某市民在街头因违规停车被交警当场处以罚款,而该市民对该处罚决定不服,那么他应当先向相关的行政复议机关(如市公安局或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而不是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复议结果仍不能满足其诉求,那么他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因此,对于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当事人需要遵循“先复议、后诉讼”的原则,以确保行政争议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