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诉讼中,一审被告未提交的证据二审是否可以提交,这个问题需要具体分析。
通常情况:一般来说,根据“禁反言”的原则,当事人在一审时应当充分展示所有证据。如果一审时未提交某些证据,相当于当事人主动放弃了这些证据。因此,在二审阶段,通常不允许直接提交一审时未提交的证据。
特殊情况:然而,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如果某个证据是新发现的,并且不是因为当事人故意或存在重大过失而在一审中未提交,同时这个证据对于案件的主要事实认定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那么在经过人民法院准许的前提下,二审是可以接受这个证据的。所谓“新证据”,一般指的是在一审庭审结束之后才被发现的证据,或者是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之前就申请人民法院进行调查取证,但未得到准许,而二审法院经过审查之后认为应该准许,并按照当事人的申请去调取的证据。
综上所述,行政诉讼一审被告未提交的证据在二审阶段是否可以提交,取决于具体情况。如果属于新发现的证据,并且满足一定条件,经过人民法院准许后,是可以在二审阶段提交的。但如果是因为当事人自身原因未在一审中提交,且不属于新证据,那么二审阶段通常不会接受这些证据。因此,当事人在一审阶段应当尽可能充分地展示所有证据,以避免在二审阶段面临证据提交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