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告知书中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不包含本日。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具体实施过程中,关于时间期限的计算,通常遵循以下原则:日期从当日起算时,开始的当天不算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对于“五日”等类似措辞所表示的期限,应理解为连续的工作日数,不包含法定节假日。若在执行过程中遇到法定节假日,则需进行相应扣除,然后依据剩余日数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因此,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计算五个工作日的期限时,应从收到告知书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计算,连续计算五个工作日,本日不计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