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仲裁开庭的时候,一般是可以提交新的证据的,但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和程序。
通常情况下:
- 当事人应当按照仲裁规则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这是仲裁程序的一项基本原则,旨在确保仲裁的效率和公正性。
- 如果当事人有正当理由未能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可以向仲裁庭申请延期提交,并说明理由。
特殊情况下:
- 如果新证据是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才发现的,或者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交,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庭申请提交新证据。
- 仲裁庭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新证据的重要性、与案件的关联性以及是否会对对方当事人产生重大影响等因素,决定是否接受新证据的提交。
提交新证据的要求:
- 新证据应当具备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即与案件争议事实有直接或间接联系,收集方式符合法律规定,且未被伪造或篡改。
- 当事人提交新证据时,应当提供证据原件或原物,或者提供经核对与原件、原物一致的复制件、复制品,并说明来源和情况。
- 当事人还应当按照仲裁庭要求的份数提供证据副本,以便对方当事人质证和仲裁庭审查。
法律后果:
- 如果当事人未经仲裁庭许可擅自提交新证据,仲裁庭有权决定不采纳该证据。
- 即使仲裁庭接受了新证据的提交,也可能会对仲裁程序的进展和效率产生一定影响。
因此,在仲裁开庭前,当事人应当尽量在举证期限内完整、准确地提交所有证据。如果确实有需要提交新证据的情况,应当及时与仲裁庭沟通并说明理由,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同时,也要注意遵守仲裁程序的规定和要求,确保仲裁的公正性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