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在起诉前已履行完毕,检察院不起诉”的规定,我可以为你详细解释如下:
核心结论:
若欠薪者在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前,已经支付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了相应赔偿责任,检察机关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决定不起诉。
详细解释:
法律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将面临刑事处罚。但该条款同时也规定,若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明确了,在刑事立案前或提起公诉前,若欠薪者主动支付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了相应赔偿责任,司法机关可不将其认定为犯罪或决定不起诉。
实际案例:
- 以温江区检察院处理的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相对不起诉案为例。该案中,张某因拖欠员工工资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支付,但张某未履行。后案件被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并以张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温江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但其归案后认罪悔罪,且已经全额付清拖欠工资并取得书面谅解,因此依法对张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行政责任:
-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欠薪者仍可能面临行政责任。如上述案例中,张某虽被相对不起诉,但因其欠薪行为已实质破坏劳动用工秩序,侵害了劳动者的生存权,温江区检察院仍向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检察意见,建议依法对张某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在起诉前已履行完毕的,检察机关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决定不起诉。但欠薪者仍需注意,其行为可能仍面临行政责任的追究。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