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级国企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参与特许经营权的。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政策鼓励:根据《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鼓励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通过特许经营模式规范参与盘活存量资产,形成投资良性循环。这表明,政策上并没有排斥国有企业参与特许经营项目,反而是鼓励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积极参与。
参与方式:
- 本级国企可以作为政府出资人代表参与特许经营项目,但此时不得在项目公司中控股。
- 对于本级政府特许经营项目,本级国企不得单独作为社会资本方参与投标,也不得与社会资本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
- 在特许经营项目具体实施过程中,对于有稳定收益的项目,如城镇供水、供热、供气等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本级国企可以通过层级错配的方式参与,即市级政府可以将本级项目分散委托各区县政府实施,由区县实施机构招引市属国企。
注意事项:
- 本级国企在参与特许经营项目时,必须按照相关政策法规执行,不得因采取特许经营模式盘活存量资产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 在实操中,虽然存在采用混改套壳、外资通道等方式使本级国企参与特许经营项目的案例,但这些方式与新规有一定的背离,需要谨慎对待。
综上所述,本级国企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参与特许经营权的,但具体参与方式需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和项目实际情况来确定。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建议,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