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物抵债裁定中没有扣减税费最终的履行债务金额-肖响华律师|法行宝
2025-03-02 经济纠纷

以物抵债裁定中未扣减税费,最终的履行债务金额应重新计算以包含税费。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 以物抵债的基本概念

在民事执行程序中,以物抵债是指被执行人不能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而由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抵偿给申请执行人的一种执行措施。执行程序中以物抵债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当事人协商一致达成合议以物抵债;二是被执行人的财产流拍后,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执行法院裁定以物抵债并出具以物抵债裁定书。

二. 税费承担问题的法律规定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

    • 因网络司法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
    • 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法律原则和案件实际情况确定税费承担的相关主体、数额。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财产有关税收问题的复函》:

    • 鉴于人民法院实际控制纳税人因强制执行活动而被拍卖、变卖财产的收入,人民法院应当协助税务机关依法优先从该收入中征收税款。

三. 税费承担的实践争议

在司法实践中,关于以物抵债裁定中税费如何承担存在争议。一些法院在《拍卖公告》中规定“包税条款”,即全部税务由买方承担,但这种做法是否违反法律规定,各地法院观点不一。然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判例和规定,税费原则上应由法律规定的纳税义务人承担,除非买卖双方当事人有明确具体的特别约定。

四. 以物抵债裁定中未扣减税费的处理

  1. 重新计算履行债务金额:

    • 如果以物抵债裁定中未扣减税费,最终的履行债务金额应重新计算以包含税费。这是因为抵押物通过买卖、拍卖、以物抵债等方式交易,均应缴纳税费,抵押权人能够得到抵押物的实际价值应当去除相关税费后的价款。
  2. 执行法院的裁定:

    • 执行法院在作出以物抵债裁定时,应当考虑抵押物应当缴纳的税费问题。如果未考虑税费,可能导致裁定被撤销或重新计算。

五. 我的建议

  • 如果遇到以物抵债裁定中未扣减税费的情况,我建议申请执行人及时与执行法院沟通,要求重新计算履行债务金额以包含税费。
  • 如果执行法院不予配合或裁定有误,申请执行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