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劳动能力鉴定不会区分因病非因工。以下是具体的分析:
一. 再次鉴定适用统一规定
-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这一条款并未区分因病或非因工的情况,说明再次劳动能力鉴定适用于统一的规定和流程。
二. 劳动能力鉴定的本质
- 劳动能力鉴定,无论是因病还是非因工,其核心都是评估劳动者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因此,在再次鉴定时,关注的是劳动者的实际劳动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而非导致劳动能力受损的具体原因。
三. 鉴定标准的统一性
-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这一标准同样适用于因病和非因工导致的劳动能力鉴定,再次鉴定时也会遵循这一统一标准。
综上所述,再次劳动能力鉴定不会区分因病非因工,而是依据统一的鉴定标准和流程进行。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