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告知两年内住院没有告知 就被拒保了-陈思远律师|法行宝
2025-02-28 经济纠纷

保险合同成立两年后,保险人不得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或解除合同。针对您提出的问题,我们进行以下详细分析:

一. 如实告知义务与合同解除权

  1. 如实告知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如实告知。这是投保人的法定义务。
  2. 合同解除权:若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且该行为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但这一权利并非无期限存在。

二. 合同解除权的时效

  1. 时效规定:根据同一法条,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自其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更重要的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2. 您的案例:在您的案例中,既然已经提到“健康告知两年内住院没有告知”,且现在已被拒保,这表明合同成立可能已超过两年。根据法律规定,此时保险人不得再以未如实告知为由拒保或解除合同。

三. 保险人的责任

  1. 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 无论是否如实告知:即使投保人在订立合同时未如实告知,但只要合同成立超过两年,保险人就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综上所述,在保险合同成立两年后,保险人不得以您未如实告知住院情况为由拒保。如果保险人仍然坚持拒保,您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要求保险人履行合同或寻求法律途径解决争议。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