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如何计算-江逸芳律师|法行宝
2025-02-27 劳动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一. 仲裁时效期间的起算:

  •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即一年。

二. 仲裁时效的中断:

  • 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三. 仲裁时效的中止:

  •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四. 特殊情况的仲裁时效:

  •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 例如,如果某员工在2023年1月1日知道其权利被侵害,那么他应在2024年1月1日前提起劳动仲裁申请。如果期间他向用人单位主张过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过权利救济,那么仲裁时效会中断,并重新计算一年。如果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无法申请仲裁,仲裁时效会中止,待原因消除后继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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