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187规定-刘江律师|法行宝
2025-07-07 刑事辩护

《刑法》第187条规定的是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具体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将面临法律的制裁。以下是对该法条的详细解读:

  1. 法条原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第一百八十七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 犯罪主体:

    •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这包括了在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中从事业务工作的人员。
  3. 犯罪行为:

    • 犯罪行为表现为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这里的“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是指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吸收客户资金后,未按规定将资金记入相应的会计帐目,而是私自挪用或用于其他非法目的。
  4. 犯罪结果:

    • 犯罪结果必须达到“数额巨大”或“造成重大损失”。具体数额和损失的标准,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认定。
  5. 法律责任:

    • 对于个人犯罪,根据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将面临不同年限的有期徒刑、拘役以及罚金的处罚。
    • 对于单位犯罪,除对单位判处罚金外,还将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进行处罚。

综上所述,《刑法》第187条明确规定了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犯罪主体、犯罪行为、犯罪结果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一法条的设立,旨在保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客户的合法权益,防止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违规操作,从而维护金融秩序的安全和稳定。如有任何关于此罪名的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咨询,请直接向我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