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182条规定的是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具体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情节严重的,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单独或者合谋操纵: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
与他人串通操纵: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
自我交易操纵:在自己实际控制的帐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
其他方法操纵:包括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对证券、证券发行人、期货交易标的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同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或者相关期货交易;以及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买入、卖出证券、期货合约并撤销申报等操纵手段。
对于上述行为,情节严重的,将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将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此罪的,还将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罚。
我建议所有参与证券、期货市场的投资者和机构,都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操纵市场行为。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