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的是贪污罪。具体内容如下: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公共财物的行为:这是贪污罪的基本构成,即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以侵吞、窃取、骗取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行为:这类人员虽然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但因其受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同样可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贪污行为。
伙同他人贪污的行为:即与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前述受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明确规定了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和相应的法律责任,是打击贪污犯罪的重要法律依据。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