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张俊华律师|法行宝
2025-07-07 刑事辩护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是污染环境罪。具体内容为: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于此罪名,有以下几点需要特别注意:

  1. 入罪门槛:该罪名降低了污染环境罪的入罪门槛,只要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即可构成此罪。

  2. 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包括致使县级以上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一百吨以上的;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等遭受永久性破坏的;以及造成生态环境特别严重损害等多种情形。

  3. 从重处罚的情形:包括阻挠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在医院、学校等人口集中地区附近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害物质;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或者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期间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害物质等。

  4. 处罚措施:对于构成污染环境罪的行为人,除了可能面临刑事处罚外,还可能被要求赔偿损失、修复生态环境等。

如果你或你身边的人涉及此类问题,或者有任何关于环境污染方面的法律疑问,都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根据你的具体情况,为你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