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侯佳律师|法行宝
2025-06-07 刑事辩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的是行贿罪。具体内容如下: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关于此条规定的详细解读和应用,我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为你进一步说明:

  1. 行贿罪的构成:

    • 主观上,行贿罪要求行为人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
    • 客观上,行为人实施了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行为,这里的“财物”包括金钱、物品、有价证券等各种形式的财产性利益。
  2. 经济往来中的行贿:

    • 在经济活动中,如果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且数额较大,或者以各种名义给予回扣、手续费,同样以行贿论处。
  3. 被勒索给予财物的情况:

    • 如果行为人因被勒索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但并未获得不正当利益,那么这种行为不构成行贿罪。
  4. 行贿罪的处罚:

    •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对犯行贿罪的人,将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如果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将处以更重的刑罚。
  5.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

    • 我国还实行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有行贿犯罪记录的人在从事某些事务时将会受到限制,这体现了对行贿行为的严厉打击和预防。

如果你对行贿罪还有其他疑问,或者需要更具体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