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187条规定内容是什么-孟翔律师|法行宝
2025-05-13 刑事辩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主要规定了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进行的一系列准备工作,以及相关的通知和送达要求。以下是该条文的详细内容:

  1. 合议庭组成人员的确定与通知:

    • 人民法院在决定开庭审判后,应首先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
    • 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以确保被告人有足够的时间准备辩护。
  2. 庭前会议(或称为庭前准备程序):

    • 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进行了解和听取意见。
    • 这一程序旨在明确庭审重点,提高庭审效率,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开庭日期的确定与通知:

    • 人民法院在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及时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并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 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应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以确保相关人员能够按时参加庭审。
  4. 公开审判案件的公告:

    • 对于公开审判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以便公众旁听和监督。
  5. 笔录的制作与签名:

    • 上述所有活动情形都应当写入笔录,并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以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可追溯性。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详细规定了开庭审判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旨在确保庭审的顺利进行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有任何关于此条文的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咨询,请直接向我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