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187条和188条的区别-邬正豪律师|法行宝
2026-06-12 刑事辩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与第一百八十八条在内容上存在显著差异,主要体现在开庭前的准备工作与庭审中的证人出庭作证规定上。以下是对这两条法律条文的详细对比分析:

一、第一百八十七条:开庭前的准备工作

  1. 合议庭组成人员的确定与通知:

    • 人民法院在决定开庭审判后,应首先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
    • 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确保被告人有足够的时间准备辩护。
  2. 庭前会议(或称为庭前准备程序):

    • 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就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进行了解和听取意见。
    • 这一程序有助于明确庭审重点,提高庭审效率,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开庭日期的确定与通知:

    • 人民法院在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及时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并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 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应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以确保相关人员能够按时参加庭审。
  4. 公开审判案件的公告:

    • 对于公开审判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以便公众旁听和监督。
  5. 笔录的制作与签名:

    • 上述所有活动情形都应当写入笔录,并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以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可追溯性。

二、第一百八十八条:证人出庭作证的规定

  1. 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

    • 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这是证人的一项法定义务,旨在确保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2. 证人不出庭作证的例外情况:

    • 如果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考虑到某些特殊情况,如证人因健康原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等无法出庭,或者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没有重大影响等,人民法院可以准许证人不出庭作证。
  3. 对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处罚:

    • 对于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证人,人民法院可以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这是为了维护法庭秩序和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

三、两条法律条文的核心区别

  • 第一百八十七条主要关注的是开庭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合议庭的组成、起诉书的送达、庭前会议的召开、开庭日期的通知以及公开审判案件的公告等。这些准备工作是确保庭审顺利进行的基础。
  • 第一百八十八条则专注于证人出庭作证的规定,明确了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不出庭作证的例外情况以及相应的处罚措施。这是为了确保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从而保障案件的公正审理。

总结来说,第一百八十七条与第一百八十八条在刑事诉讼法中各自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前者关注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后者则关注证人出庭作证的规定。两者共同构成了刑事诉讼程序中的重要环节,确保了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和案件的公正审理。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咨询,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