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鉴定材料未经质证确实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在司法实践中,质证是民事诉讼中保障双方当事人对证据进行质疑、辩驳的重要环节,它对于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性以及事实认定的准确性至关重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准许当事人的鉴定申请后,应当组织当事人对争议的鉴定材料进行质证。
具体到最高法的相关裁判观点,如(2021)最高法民再316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指出,原审判决据以认定案涉工程造价的《鉴定意见书》相关鉴定材料未经依法质证,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之情形。在该案中,鉴定依据中的多项关键材料未经质证就被移送鉴定机构,原一审法院和原二审法院均未进行补充质证,这直接剥夺了当事人的辩论权利,违反了民事诉讼的辩论原则。
因此,可以明确地说,鉴定材料未经质证是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这种违反程序的行为可能导致案件基本事实不清,进而影响判决的公正性和权威性。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必须严格遵守质证程序,确保所有争议鉴定材料都经过充分的质证和辩论,以保障司法公正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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