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工程抵押权范围-郑永祥律师|法行宝
2025-07-07 经济纠纷

关于在建工程抵押权的范围,这是一个在实践中常有争议的问题,以下是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给出的详细解答:

在建工程抵押权范围的一般原则:

在建工程抵押作为一种特殊的抵押物,其抵押权的范围在《民法典》及其相关司法解释中有明确规定。《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抵押权的效力范围限于已办理抵押登记的部分。”这意味着,抵押人以在建工程设立抵押时,抵押的效力将不及于登记完成后的续建和新建部分,仅限于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上已有建筑物和正在建造建筑物已完成部分。

不同情况下的具体分析:

  1. 抵押合同未明确约定新增在建工程需另行办理抵押登记:

    • 在这种情况下,有司法观点认为,抵押物范围不仅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还包括规划许可范围内已经建造的和尚未建造的建筑物。随着工程建设阶段的发展,在建工程抵押权的抵押物范围可能随着完工部分或可售部分的增加而得到扩张。
  2. 抵押合同明确约定新增在建工程须办理抵押登记:

    • 如果抵押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新增建筑物需办理抵押登记,则在建工程抵押权仅限于抵押登记时已完工的部分。若后续新增建筑物未办理抵押登记,则这些新增部分不包含在抵押权范围内。
  3. 在建工程竣工后未变更为房地产抵押登记:

    • 对于在建工程竣工后是否需变更为房地产抵押登记的问题,有司法观点认为,即使工程竣工并完成房地产初始登记,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未重新办理房产抵押登记,也并不必然导致在建工程抵押权消灭。在此情况下,抵押权延续,且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实践中的建议:

  • 抵押权人在设立在建工程抵押时,应明确抵押物的范围,并在抵押合同中作出相应约定。
  • 抵押权人应持续关注工程建设进度,及时与抵押人就续建部分、新增建筑物签订抵押合同补充协议,并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
  • 工程竣工后,抵押权人应及时督促企业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以确保抵押权的连续性和有效性。

综上所述,在建工程抵押权的范围是一个复杂且实践中多有争议的问题。在设立和行使抵押权时,建议抵押权人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