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的情况时,裁决主体及其职责如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裁决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的不一致;裁决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当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并提请时);以及裁决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的情况。
国务院:负责裁决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的不一致;裁决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对于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的冲突,国务院可以提出适用意见,若认为应适用部门规章且全国人大常委会未裁决,则国务院的意见具有最终效力。
制定机关:当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包括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由该制定机关进行裁决。
司法机关(法院):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依据法律的层级和效力等原则,结合具体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适用,对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的情况作出裁判。法院会遵循“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以及“新法优于旧法”等原则进行判断和裁决。
行政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对于行政规章与法律、法规不一致的情况,行政复议机关有权进行裁决。
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裁决地方性法规之间的冲突,以及在特定情况下裁决地方性法规与法律、行政法规之间的部分冲突(需注意的是,这一裁决权在国务院未提出适用部门规章意见的情况下行使)。
综上所述,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时,由不同的裁决主体根据其职责和权限进行裁决,以确保法律体系的统一和稳定。如果您在具体案件中遇到此类问题,可以向我提供详细情况,以便我为您提供更具体的法律分析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