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挂靠单位向挂靠人垫付工程款后,有权向发包人追偿。具体分析如下:
一. 被挂靠单位与发包人的关系
在挂靠施工情形中,被挂靠单位与发包人之间虽然签订了施工合同,但该合同并非基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是基于挂靠关系而签订的。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这种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因此,被挂靠单位与发包人之间并未真正建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
然而,挂靠人作为实际施工人,已经借被挂靠单位的名义与发包人订立了施工合同,并实际完成了施工。发包人享有了挂靠人的施工成果,因此应当支付相应的工程款。
二. 被挂靠单位向挂靠人垫付工程款后的权利
如果被挂靠单位已经从发包人处收取了工程款,但拒不支付给挂靠人,那么挂靠人有权向被挂靠单位追索工程款。这是因为建设成果是挂靠人完成的,在质量合格的情况下,挂靠人有权获得折价补偿的工程款。
如果被挂靠单位在尚未从发包人处收取工程款的情况下,先行向挂靠人垫付了工程款,那么被挂靠单位有权向发包人追偿。这是因为挂靠人的建设成果直接交付给了发包人,发包人应当支付工程款。而被挂靠单位只是出借了资质,并未实际参与施工,因此不应承担工程款的支付义务。如果被挂靠单位垫付了工程款,那么其有权向发包人追偿这部分款项。
三. 结论
综上所述,被挂靠单位向挂靠人垫付工程款后,有权向发包人追偿。这是因为挂靠人的建设成果直接交付给了发包人,发包人应当支付工程款。而被挂靠单位只是出借了资质,并未实际参与施工,因此不应承担工程款的支付义务。如果被挂靠单位垫付了工程款,那么其有权向发包人追偿这部分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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