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职单位无法直接“减少”,但可以通过合法的劳动关系变更或解除来实现。针对这一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 劳动关系的变更
协商调岗: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因此,受职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协商,将其调往其他岗位,从而实现“减少”原受职单位人员的目的。但这需要双方达成一致,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应符合法律规定。
内部竞聘:受职单位可以发布内部竞聘通知,鼓励员工申请其他岗位。通过竞聘机制,员工可以自主选择更适合自己的岗位,而受职单位也可以根据员工的意愿和能力进行人员调整。
二. 劳动关系的解除
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受职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协商,达成一致后解除劳动合同,从而减少受职单位的人员。
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在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情形下,如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等,受职单位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受职单位需确保解除行为合法,避免引发劳动争议。
三. 注意事项
我建议:受职单位在减少人员时,应优先考虑通过协商调岗或内部竞聘等温和方式进行人员调整,以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若确需解除劳动合同,应确保解除行为合法、合规,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