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对明确约定先票后款约定的效力-郝恺宁律师|法行宝
2025-02-20 合同纠纷

最高院认为明确约定先票后款具有法律约束力。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 先票后款约定的效力认定

  1. 法律约束力:

    • 最高院在多个案例中明确,当施工合同对承包人开票、发包人付款的先后顺序进行了明确约定,且该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时,该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这意味着,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先票后款”,那么承包人未依约开票,发包人有权拒绝付款,且不构成违约。
  2. 案例支持:

    • 在某建设公司与某公司的案例中,施工合同第5.5条约定“每次付款前乙方必须提供襄阳市税务部门认可的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最高院在审查后认为,该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当某建设公司未完全依据施工合同约定履行开票义务时,原判决对某建设公司要求某公司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主张未予支持,这是正确的。

二. 先票后款约定的例外情况

  1. 付款方未履行义务导致无法开票:

    • 最高院在另一案例中指出,即使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先票后款”,如果付款方未能及时履行其义务(如审核并确认付款金额),导致收款方未能开具发票,那么付款方不得以“先票后款”为由拒绝付款。这体现了合同履行中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原则。
  2. 实际操作的可行性:

    • 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考虑到实际操作的可行性。约定“先票后款”时,应明确付款方在收款方开具发票前需履行的义务,以避免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不必要的分歧。

三. 我的观点与建议

  1. 明确约定的重要性:

    • 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先票后款”及其相关条件,对于保障双方权益、避免纠纷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充分沟通并明确相关条款。
  2. 注意条款的合理性:

    • 约定“先票后款”时,双方应考虑到实际操作的可行性以及可能对合同履行产生的影响。条款应合理、明确且具有可操作性,以避免在后续执行中出现问题。
  3. 建议:

    • 在处理类似纠纷时,双方应首先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协商。如协商不成,可寻求法律途径解决。同时,建议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咨询专业律师,以确保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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