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的要求-姜明坤律师|法行宝
2025-07-06 劳动纠纷

成立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的要求主要包括组织构成、人员要求、以及工作职责等方面。

一. 组织构成

  1. 设立要求:根据《天津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第二章第八条,各级工会应当设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在本级工会的领导下开展劳动法律监督具体工作。会员不足二十五人的基层工会,可以不设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但应当推选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承担本单位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具体工作。
  2. 委员会组成: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由主任和二名以上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组成。主任一般由工会主席担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由同级工会从会员中推选产生。有女职工的单位应当有适当比例的女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

二. 人员要求

  1. 监督员条件: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熟悉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热心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业务能力;忠于职守、清正廉洁、公道;以及实施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2. 培训与证书:监督员(含主任)必须参加培训,并按照相关要求取得监督员证书。

三. 工作职责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监督平等就业情况、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情况、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等多个方面,具体涵盖工资支付、福利待遇、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职业病防治、社会保险规定执行情况,以及女职工、未成年工等劳动特殊保护情况等。

我建议,在成立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时,应严格按照上述要求进行组织构成、人员选拔和培训,并明确其工作职责,以确保其能够有效履行劳动法律监督的职能。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