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三人构成共同贪污。针对“伙同他人低价承租本单位商铺赚取差价”的行为定性,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 行为性质的认定
首先,要明确该行为是否涉及对公共财物的非法占有。本案中,甲乙丙三人利用甲作为国有公司管理人员的职务便利,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承租本单位已大幅升值的商铺,再转租牟利。这种行为本质上是对本单位应得租金的非法侵占,即公共财物的非法占有。
二. 法律条文的适用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甲乙丙三人的行为完全符合该法条的规定,即利用职务便利,以低价承租高价转租的方式,非法侵占了国有公司的租金差价。
三. 共同犯罪的认定
甲乙丙三人在主观上具有共同贪污的故意,即明知商铺的市场租金远高于承租价格,仍合谋通过低价承租再转租的方式赚取差价。在客观上,三人分工合作,甲利用职权提供商铺并决定低价出租,乙出面承租,丙参与转租并分享收益,共同实施了贪污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三人构成贪污罪共同犯罪。
四. 排除其他罪名
综上所述,甲乙丙三人的行为构成共同贪污罪,犯罪数额为两人转租商铺所获得的租金差价总和。
我建议,对于此类行为,应依法严惩,以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