伙同他人低价承租本单位商铺赚取差价怎样定性-安金龙律师|法行宝
2025-02-17 合同纠纷

甲乙丙三人构成共同贪污。针对“伙同他人低价承租本单位商铺赚取差价”的行为定性,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 行为性质的认定

首先,要明确该行为是否涉及对公共财物的非法占有。本案中,甲乙丙三人利用甲作为国有公司管理人员的职务便利,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承租本单位已大幅升值的商铺,再转租牟利。这种行为本质上是对本单位应得租金的非法侵占,即公共财物的非法占有。

二. 法律条文的适用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甲乙丙三人的行为完全符合该法条的规定,即利用职务便利,以低价承租高价转租的方式,非法侵占了国有公司的租金差价。

三. 共同犯罪的认定

甲乙丙三人在主观上具有共同贪污的故意,即明知商铺的市场租金远高于承租价格,仍合谋通过低价承租再转租的方式赚取差价。在客观上,三人分工合作,甲利用职权提供商铺并决定低价出租,乙出面承租,丙参与转租并分享收益,共同实施了贪污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三人构成贪污罪共同犯罪。

四. 排除其他罪名

  1. 受贿罪:贪污罪与受贿罪的本质区别在于犯罪对象的不同。贪污罪的对象是公共财物,而受贿罪的对象通常是请托人的私人财物。本案中,甲乙丙三人共同侵占的是国有公司的租金差价,属于公共财物,而非向甲输送的个人好处,因此不构成受贿罪。
  2.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该罪名要求亲友有实际的经营行为。本案中,乙和丙承租商铺后仅转手赚取差价,并未承担任何市场风险或进行实际经营,因此不构成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综上所述,甲乙丙三人的行为构成共同贪污罪,犯罪数额为两人转租商铺所获得的租金差价总和。

我建议,对于此类行为,应依法严惩,以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