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严格按照2012年颁发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执行。
一. 法规依据
- 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2012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并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该规定附录列示。
二. 具体规定
- 该规定详细列出了女职工在一般情况、经期、孕期、哺乳期等不同情况下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矿山井下作业、特定级别的体力劳动强度作业、接触特定有毒物质的作业等。
三. 实施与监督
-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调整。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用人单位遵守该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因此,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应严格按照2012年颁发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执行。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