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工程造价鉴定无法进行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据现有的证据以及双方认可的证据综合确认工程造价。具体处理方式如下:
一. 参照其他类似工程的造价
在工程造价无法通过鉴定加以确定时,为使纠纷得以一次性解决,法院可以责令各方当事人提交类似工程造价的证据、多份类似工程造价证明文件,法院应综合分析该造价证明文件是否实际履行、地理距离上的远近、工程的类似程度等情况,并参照这些证据、证明文件的关联程度确定工程造价。其中,实际履行的合同证明力强于投标报价,临近地区的造价证明力强于其他地区的造价,相同工程的造价证明力强于其他工程的造价。
二. 依据现有证据综合确认
因欠缺造价鉴定的客观条件,如施工资料丢失、现场已清理等,人民法院可依据现有的证据以及双方认可的证据综合确认工程造价。这要求当事人尽可能提供与工程造价相关的所有证据,以便法院进行综合判断。
已选定的鉴定机构超出其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而无法鉴定的,人民法院可另行委托具有相应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鉴定机构继续鉴定。但若仍无法鉴定,则需回归至依据现有证据进行综合判断的方式。
三. 法律责任与后果
综上所述,在工程造价鉴定无法进行时,应积极寻找其他替代方案来确定工程造价,如参照类似工程造价、依据现有证据综合确认等。同时,当事人也应充分了解相关规定和要求,确保自身权益得到有效维护。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