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包驾驶员出差住宿费应由用工单位报销。以下是对此结论的详细分析:
一. 报销费用的合理性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外包驾驶员因公务出差发生的住宿费,属于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合理的支出。
二. 税前扣除凭证的要求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税前扣除凭证应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外包驾驶员出差的住宿费,需以真实、合法、关联的凭证(如发票、住宿清单等)作为税前扣除的依据。
- 具体到住宿费,若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应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若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可以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三. 报销责任的归属
- 既然外包驾驶员是因公务出差,且其住宿费属于合理的支出,并符合税前扣除凭证的要求,那么这笔费用理应由用工单位承担并报销。这是因为外包驾驶员在出差期间是在为用工单位提供劳务,其因公务发生的费用自然应由用工单位负责。
综上所述,外包驾驶员出差住宿费应由用工单位报销,并需确保报销凭证的真实、合法、关联性。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