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供货业绩作为否决条款违法了哪个条例-王肇逵律师|法行宝
2025-07-06 合同纠纷

将供货业绩作为否决条款可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

一. 供货业绩作为否决条款的合法性分析

  1. 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如果招标人将供货业绩作为否决条款,可能会对潜在投标人构成不合理的限制或歧视,特别是对那些初次进入市场或业绩较少的投标人。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条规定的公平竞争原则。

  2. 违反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也规定,招标人不得以特定的行政区域或者特定的行业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虽然此条未直接提及供货业绩,但供货业绩作为特定业绩的一种,若被用作否决条款,同样可能构成对潜在投标人的不合理限制。

二. 总结与建议

综上所述,将供货业绩作为否决条款可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关于公平竞争和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规定。我建议招标人在制定招标文件时,应确保招标条件合理、公平,避免设置可能构成不合理限制或歧视的条款。同时,投标人在遇到此类情况时,也应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必要时可寻求法律途径进行救济。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