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因见义勇为落下残疾 无法胜任工作 会被单位开除吗-何平律师|法行宝
2025-07-06 劳动纠纷

公务员因见义勇为落下残疾无法胜任工作,单位不能将其开除。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八十三条: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三)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四)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法律和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由此可见,公务员因见义勇为落下残疾无法胜任工作,并不属于上述可以被辞退的情形。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八十四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务员,不得辞退:(一)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公务员因见义勇为落下残疾,显然属于“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情形,因此单位不得将其辞退。

二. 推理总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公务员因见义勇为落下残疾无法胜任工作,并不属于可以被辞退的情形,且明确属于不得辞退的情形之一。因此,单位不能因公务员见义勇为落下残疾无法胜任工作而将其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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